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О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五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О六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三三三巷四一號前,因會車問題與甲○○發生衝突,竟持鐵棍毆打甲○○,致甲○○受有鼻部挫裂傷、左肘挫擦傷、右小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