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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О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О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五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О六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三三三巷四一號前,因會車問題與甲○○發生衝突,竟持鐵棍毆打甲○○,致甲○○受有鼻部挫裂傷、左肘挫擦傷、右小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王 士 珮

書記官 廖 婷 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О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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