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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四二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四二五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煙草叁包(淨重叁點叁叁公克)及如附表編號①、②、③、⑥、⑦、⑧、⑩所示之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肆拾陸顆,如附表編號④、

⑤、⑨所示之內含第二級毒品MDA、MDMA成分之藥錠柒顆,附表編號⑫、⑬所示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碎塊叁顆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就犯罪事實補充及更正:甲○○係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二十一時二十分止期間,非法持有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煙草三包(淨重三點三三公克)及如附表編號①、②、③、⑥、⑦、⑧、⑩所示之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四十六顆,如附表編號④、⑤、⑨所示之內含第二級毒品MDA、MDMA成分之藥錠七顆,如附表編號⑫、⑬所示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碎塊三顆〔合計藥錠五十三顆及藥錠碎塊三顆,聲請書誤載為MDMA五十七顆(其中三顆已施用),應予更正〕;員警除於查獲現場扣得上開大麻煙草三包(淨重三點三三公克)及如附表編號①至⑩所示之藥錠五十三顆、如附表編號⑫、⑬所示之藥錠碎塊三顆外,尚扣得如附表編號⑪所示之內含第三級毒品Ketamine(俗稱K他命)成分之藥錠一顆(聲請書誤載此顆藥錠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應予更正)、內含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之白色粉末一瓶(驗餘淨重零點一四公克)、內含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之膠囊二顆、內含第四級毒品Nimetazepam成分之藥錠(俗稱一粒眠)四十顆、空罐八瓶、鼻管三十五支及空夾鏈袋一小包。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持有毒品罪為繼續犯,於終止持有之前,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之中,其間法律縱有變更,但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可言。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通過,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開始施行。本件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終了時已在新法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而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次按大麻、MDMA、MDA、甲基安非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係犯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同時持有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煙草三包及如附表編號①至⑩、⑫、⑬所示之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MDA及MDMA、甲基安非他命等藥錠五十三顆及藥錠碎塊三顆,係一行為觸犯罪名相同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論處。復按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定有明文,並依據行政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所頒佈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二條明定轉讓、持有第二級毒品達淨重十公克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被告於查獲時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三包之淨重為三點三三公克,另如附表編號①至⑩、⑫、⑬所示之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MDA及MDMA、甲基安非他命等藥錠五十六顆(含完整藥錠五十三顆及藥錠碎塊三顆)於鑑驗前之淨重約十六點四五公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通知書、法務部調查鑑定通知書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淨重共約十九點七九公克,已逾前開十公克之標準,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煙草三包(淨重三點三三公克)及如附表編號①、②、③、⑥、⑦、⑧、⑩所示之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四十六顆,如附表編號④、⑤、⑨所示之內含第二級毒品MDA、MDMA成分之藥錠七顆,如附表編號⑫、⑬所示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碎塊三顆,均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論屬於何人所有,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⑪所示內含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之藥錠一顆、白色粉末一瓶(驗餘淨重零點一四公克)及膠囊二顆,另內含第四級毒品Nimetazepam成分之藥錠四十顆、空罐八瓶、鼻管三十五支及空夾鏈袋一小包,均與本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涉,本院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鄧雅心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
┌──┬──────┬────┬─────────────┬─────────┐
│編號│  名  稱    │數  量  │內含第二級毒品成分    │其  他  成  分    │
├──┼──────┼────┼─────────────┼─────────┤
│ ① │米白色藥錠 │二十六顆│第二級毒品MDMA        │                  │
├──┼──────┼────┼─────────────┼─────────┤
│ ② │綠色藥錠  │七顆    │第二級毒品MDMA    │藥物成分Caffeine  │
├──┼──────┼────┼─────────────┼─────────┤
│ ③ │黃色藥錠  │二顆    │第二級毒品MDMA        │第三級毒品Ketamine│
│  │      │    │                │、藥物成分Caffeine│
├──┼──────┼────┼─────────────┼─────────┤
│ ④ │紅色藥錠  │二顆    │第二級毒品MDA、MDMA│                  │
├──┼──────┼────┼─────────────┼─────────┤
│ ⑤ │橘色藥錠  │二顆    │第二級毒品MDA、MDMA│                  │
├──┼──────┼────┼─────────────┼─────────┤
│ ⑥ │深藍色藥錠 │二顆    │第二級毒品MDMA        │                  │
├──┼──────┼────┼─────────────┼─────────┤
│ ⑦ │深桃紅色藥錠│六顆    │第二級毒品MDMA        │                  │
├──┼──────┼────┼─────────────┼─────────┤
│ ⑧ │藍色藥錠  │三顆    │第二級毒品MDMA    │藥物成分Caffeine │
├──┼──────┼────┼─────────────┼─────────┤
│ ⑨ │深橘色藥錠 │一顆    │第二級毒品MDA、MDMA│                  │
├──┼──────┼────┼─────────────┼─────────┤
│ ⑩ │粉紅色藥錠 │二顆    │第二級毒品MDMA        │                  │
├──┼──────┼────┼─────────────┼─────────┤
│ ⑪ │淺橘色藥錠 │一顆    │未含第二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Ketamine│
│    │            │        │                          │及藥物成分Caffeine│
│    │            │        │                          │、Ephedrine       │
├──┼──────┼────┼─────────────┼─────────┤
│ ⑫ │橘色藥錠碎塊│二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Ketamine│
├──┼──────┼────┼─────────────┼─────────┤
│ ⑬ │黃色藥錠碎塊│一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Ketamine│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四二五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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