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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四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四四號

聲請人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毒偵字第一二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九十年七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一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九十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裁定度毒偵字第二○一一號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九三二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完畢,又於九十一年間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簡字第三七三五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確定,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二十三時十三分許為警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其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二一六巷三二號一樓住處搜索而查獲。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時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最後一次吸食安非他命是在八十九年,戒治出所後就沒有再吸毒了云云。惟查,被告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二十三時十三分許所採集之尿液,經警送檢驗後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七十於二十四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九十六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四日,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八十一年二月八日(八一)藥檢一字第○○一一五六號函可按,且以上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項,足認被告有施用安非他命之事實,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又如事實欄所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及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判決書在卷可按,是被告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查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陳慧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四四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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