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九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九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同法第四十一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首揭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法 官 邱 育 佩

書記官 陳 姿 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九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