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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曾正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91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核退毒偵字第一二六六號),本院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貳組、玻璃球肆個,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二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止,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三十巷八號及同市○○○街八十巷七弄七號租屋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二十時十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八十巷七弄七號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二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二組、玻璃球四個。復於本院審理中拒不到庭,經通緝到案,並經警採集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簡式審判筆錄),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二紙、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一紙附卷,及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二公克)、吸食器二組、玻璃球四個扣案可資佐證(見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六號偵查卷第二八頁、第三八頁),足徵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二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意在供己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就被告自九十三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止以外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起訴,惟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仍漠視法令之禁制,恣意濫用毒品,戕害己身,顯無悔改之意,惟於他人尚無明顯重大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二公克),為當場查獲之毒品(其內毒品與外袋無法析離完盡,應概認屬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二組、玻璃球四個,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耀

書記官 黃靖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1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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