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9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理由欄第二項第十四行、第十六行關於「被告賴國雄」,均應更正為「被告甲○○」,及據上論結欄內關於「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 310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47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十四行、第十六行關於「被告賴國雄」,顯係「被告甲○○」之誤載,而據上論結欄內關於「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判決如主文。」,顯係贅引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並漏引刑法第47條,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分別更正為「被告甲○○」、「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47條,判決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邱育佩

書記官 林貴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94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