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聲請撤銷緩刑(95 年 度執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3382號判處拘役20日,緩刑2 年,於民國94年8 月30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間內即94年9 月15日起至94年9 月24日止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12月30日以94年度簡字第604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應撤銷緩刑之宣告;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第74條第1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前開2 案判決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紙,認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