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9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宏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2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聲請撤銷緩刑(95 年 度執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3382號判處拘役20日,緩刑2 年,於民國94年8 月30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間內即94年9 月15日起至94年9 月24日止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12月30日以94年度簡字第604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應撤銷緩刑之宣告;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第74條第1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前開2 案判決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紙,認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節

書記官 鄧順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9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