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2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627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6112號,本院原受理案號:95年度易字第204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九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三九五四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一年,於執行上開強制戒治中,因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一二四三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十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後於九十五年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三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判決確定,尚未執行。詎甲○○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五年內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晚上八時,在臺北縣三重市○○路附近某處,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吸其霧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晚上八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與民族路口為警查獲。

二、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供承不諱(見偵查卷第十、四二頁),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之尿液,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檢體編號:0000000000),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嫌人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一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於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九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三九五四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一年,於執行上開強制戒治中,因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一二四三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十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考。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之事實,洵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查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列為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戒治處所執行戒治,仍未能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惟因施用毒品均僅係戕害其自己身心並無加害他人,再衡量其施用毒品之時間、次數,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為警查獲時另扣得海洛因一包、注射針筒二支,並非被告所有(為同時被查獲之鄒玉貞所有),亦與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274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