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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5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淑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65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752 號)暨同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1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及汽車鑰匙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分別處有期徒刑8 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2年3 月2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又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325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甫於94年10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復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300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經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444 號駁回上訴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於94年11月26日21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9 號,趁無人注意之際,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把插入電門啟動之方式,竊取乙○○所有之車號GAC -216 號重型機車,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並以上開機車供己日常代步之用,嗣於同年月30日13時5 分許,甲○○騎乘上開機車行經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3 巷62號前為警攔查,並扣得上開鑰匙1 支,而查悉上情。其復承接上開概括犯意,於95年1 月12日10時許,在臺北縣五股鄉○○路41巷口,以自備之汽車鑰匙插入電門啟動之方式,竊取丙○○所有之車號8235-KF號自小客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嗣於同年月13日19時10分許,甲○○駕駛上開車輛行經臺北縣板橋市○○街為警盤查,其見狀即駕車逃逸,為警在同市○○街與文昌街口查獲,並扣得上開汽車鑰匙1 支,而得悉上情。案經臺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同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丙○○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2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通報單1 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紙、贓物認領保管單各2 紙、查獲失竊機車照片2 幀、查獲失竊自小客車照片2 幀、扣案機車鑰匙及汽車鑰匙照片各1 幀。

㈣扣案之機車鑰匙及汽車鑰匙各1支。

三、核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財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所為二次竊盜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而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查被告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325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甫於94年10月11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前科,素行不良、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機車鑰匙及汽車鑰匙各1 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450 條第1 項,刑法56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淑婷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5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