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559號

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755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7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塑膠鏟子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18行「塑膠鏟子1 支」,補充為「「塑膠鏟子1 支(惟非專供施用毒品之用)」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之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安非他命乙包(淨重0.2 公克)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塑膠鏟子乙支(惟非專供施用毒品之用),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本院認定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559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