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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瑜 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頌 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7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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