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