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0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208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引用法條部分,應補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引用法條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