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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潘翠雪王士珮絲鈺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0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犯毀損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晚間六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五十號一樓前,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敲打嘉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升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三一0五─PS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受到後車置物箱板金凹陷之損害,足以生損害於嘉升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嘉升公司告訴被告毀損罪,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嘉升公司撤回其告訴,有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 翠 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王 士 珮

法 官 絲 鈺 雲

書記官 江 文 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0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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