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00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犯毀損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晚間六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五十號一樓前,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敲打嘉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升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三一0五─PS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受到後車置物箱板金凹陷之損害,足以生損害於嘉升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嘉升公司告訴被告毀損罪,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嘉升公司撤回其告訴,有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 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