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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72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1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前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84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32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88年4 月16日依本院88年度毒聲字第1984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902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4 月14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33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46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另經提起公訴,詳後述),於91年2 月13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40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19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另經提起公訴,詳後述),於92年10月3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3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與前開案件所受宣告之有期徒刑8月接續執行,於93年8 月1 日執行完畢。詎未知悛悔,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12月21日晚間11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街附近某處,以將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23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街323 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 點45公克)。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甲基安非他命1 包扣案,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獲煙毒鑑定證明書1 件附卷可資佐證。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排放之尿液經採樣送驗,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於甲基安非他命類確呈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件在卷足稽,俱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被告施用之,核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本判決事實欄所述論罪科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接受刑之科處及執行之紀錄,並經強制戒治,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再犯本罪,顯見其自制力薄弱,且未衷心悛悔,漠視法令之禁制濫用藥品,應予非難,兼衡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 點45公克),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前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怡 貞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2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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