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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90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790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姜仁杉

      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0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姜仁杉、甲○○共同竊盜,均累犯,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竊盜,均累犯,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姜仁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9 月23日以93年度訴字第1203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 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其後該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未經上訴而於93年10月28日確定,該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則於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11月24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292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94年3 月17日以94年度台上字第12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4 月20日以93年度易字第157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94年9 月23日撤回上訴確定。上開有期徒刑4 月、8 月、8 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67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1 年5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11月25日以94年度簡字第215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94年12月12日確定。嗣經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 年5 月、6 月後,於95年6 月30日執行完畢(該有期徒刑6 月係以繳納易科罰金之方式執行完畢,聲請書誤載執畢日期為95年12月31日)。

㈡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12月19日以94年度訴字第124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5 月30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898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 年2 月,最後經最高法院於95年8 月24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47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入監執行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2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而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

㈢姜仁杉、甲○○所竊之水溝蓋二片大小分別為60×60公分(聲請書誤載為60平方公分)及80×80公分(起訴書誤載為80平方公分)。

二、核被告姜仁杉、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二人就上開二罪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所為上開二罪,犯意各別,均應分論併罰。被告二人前分別有前揭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按,渠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二人正值壯年,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本件竊盜之方式,不法牟取財物,破壞社會治安,且渠等竊取水溝蓋,變賣後價值微薄,但卻嚴重危及往來人車之安全,故被告二人僅因貪圖蠅頭小利,卻罔顧公共安全,無視他人可能因此受傷,渠等惡行更屬可議,是渠等所為自應分別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二人竊取水溝蓋未久即遭查獲,並業已發還保管,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 紙附卷可稽,且實際上未肇生實害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90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