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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090號

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復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809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為禁藥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貳月。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藥品並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之輸入許可字號,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接續犯意,自民國96年5 月某日起迄96年7 月13日止,接續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第435 號攤位陳列上開禁藥。嗣於96年7 月13日為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禁藥。案經臺北縣政府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行政院衛生署96年9 月17日署授藥字第0960002673號函1份。

㈢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影本1紙。

㈣臺北縣政府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1紙。

㈤臺北縣無照藥商調查紀錄表影本1紙。

㈥現場照片48幀。

㈦扣案如附表之藥品。

三、查依卷附照片所示之扣案藥品外包裝所使用之字體或製造地區可證,該等藥品或係在中國大陸地區製造,或在其他國家製造,扣案藥品既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規定之禁藥。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查被告既於上址每日持續擺攤陳列扣案禁藥意圖販賣,其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於同地接續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多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亦論以包括之一罪。爰審酌被告陳列禁藥可能危害國人身體健康,應予非難,兼衡其陳列禁藥之期間、數量,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聲請簡易處刑書認應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之,尚有誤會。另本案查獲扣押物中尚有「早泄克星」及「美國超人」空盒,惟該等空盒並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藥品名稱              │許可│規格  │數量│單位│
│    │                      │證號│      │    │    │
├──┼───────────┼──┼───┼──┼──┤
│ 1  │三體牛鞭勃動力        │ 無 │瓶裝  │ 18 │瓶  │
├──┼───────────┼──┼───┼──┼──┤
│ 2  │新一代三體牛鞭勃動力  │ 無 │瓶裝  │ 16 │瓶  │
├──┼───────────┼──┼───┼──┼──┤
│ 3  │牛寶膠囊補腎壯陽      │ 無 │瓶裝  │ 12 │瓶  │
├──┼───────────┼──┼───┼──┼──┤
│ 4  │振還雄壯純中藥制劑    │ 無 │盒裝  │23片│盒  │
│    │                      │    │2粒/片│    │    │
├──┼───────────┼──┼───┼──┼──┤
│ 5  │鎖精延時              │ 無 │盒裝  │ 2  │盒  │
├──┼───────────┼──┼───┼──┼──┤
│ 6  │超級蟻力神            │ 無 │盒裝  │ 4  │盒  │
├──┼───────────┼──┼───┼──┼──┤
│ 7  │金功夫                │ 無 │盒裝  │ 42 │盒  │
├──┼───────────┼──┼───┼──┼──┤
│ 8  │中華延時寶            │ 無 │盒裝  │ 2  │盒  │
├──┼───────────┼──┼───┼──┼──┤
│ 9  │御官寶收斂劑婦女用    │ 無 │盒裝  │ 1  │盒  │
├──┼───────────┼──┼───┼──┼──┤
│ 10 │雄壯XIONGZHUANG純中藥 │ 無 │包裝  │ 12 │包  │
│    │製劑超值十粒          │    │      │    │    │
├──┼───────────┼──┼───┼──┼──┤
│ 11 │克林頓生精片          │ 無 │罐裝  │ 1  │罐  │
├──┼───────────┼──┼───┼──┼──┤
│ 12 │大老二                │ 無 │罐裝  │ 3  │罐  │
├──┼───────────┼──┼───┼──┼──┤
│ 13 │三天炮                │ 無 │盒裝  │ 3  │盒  │
├──┼───────────┼──┼───┼──┼──┤
│ 14 │增大延時丸            │ 無 │盒裝  │ 1  │盒  │
├──┼───────────┼──┼───┼──┼──┤
│ 15 │德國黑螞蟻生精片      │ 無 │盒裝  │ 3  │盒  │
├──┼───────────┼──┼───┼──┼──┤
│ 16 │戰神金剛              │ 無 │瓶裝  │ 1  │瓶  │
├──┼───────────┼──┼───┼──┼──┤
│ 17 │中華一號膠囊          │ 無 │盒裝  │ 1  │盒  │
├──┼───────────┼──┼───┼──┼──┤
│ 18 │藏鞭王                │ 無 │盒裝  │ 1  │盒  │
├──┼───────────┼──┼───┼──┼──┤
│ 19 │美國USA ZHAN SHEN戰神 │ 無 │罐裝  │ 1  │罐  │
├──┼───────────┼──┼───┼──┼──┤
│ 20 │一炮到天亮            │ 無 │罐裝  │ 1  │罐  │
├──┼───────────┼──┼───┼──┼──┤
│ 21 │三鞭粒                │ 無 │盒裝  │ 5  │盒  │
│    │                      │    │4粒/片│    │    │
├──┼───────────┼──┼───┼──┼──┤
│ 21 │三鞭粒                │ 無 │盒裝  │散裝│    │
│    │                      │    │4粒/片│9片 │    │
├──┼───────────┼──┼───┼──┼──┤
│ 22 │花痴                  │ 無 │瓶裝  │ 1  │瓶  │
├──┼───────────┼──┼───┼──┼──┤
│ 23 │金板不倒丸            │ 無 │包裝  │ 3  │包  │
├──┼───────────┼──┼───┼──┼──┤
│ 24 │久戰超人              │ 無 │瓶裝  │ 9  │瓶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09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藥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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