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4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48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3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被告甲○○於警詢時辯稱其本件為警查獲前最近一次是於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施用第二級毒品云云。惟查:被告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經送鑑定,確呈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13690)、尿液檢體委驗單各一件在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七十於二十四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九十六小時內自尿水中排出,由於目前國內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之檢驗為鑑定其是否呈陽性反應尚未定其含量,且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切推算吸用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算,最長可能不會超過四日,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八十一年二月八日(八一)藥檢壹字第一一五六號函釋在案。又按以目前常用檢驗尿液中是否含有毒品反應之方法,有免疫學分析法和層析法兩類,尿液初步檢驗採免疫學分析法,由於該分析法對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故初步檢驗呈陽性反應者,需採用另一種不同分析原理之檢驗方法進行確認,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此亦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管檢字第0九二000四七一三號函釋明確,此亦為本院審判職務上所已知。再查,本件並無足以推翻上開檢驗報告之相關證據。從而,被告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為警採集之尿液中既有安非他命類之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則其在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至少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之犯行,堪以認定。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並非足採,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除有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執行紀錄外,其最近一次於九十四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四年八月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犯罪紀錄,猶不知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施用安非他命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筆錄),暨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安非他命三小包、海洛因一包、殘渣袋一只、吸食器一個等物,均係同日被查獲之李明鴻所有之物,業據被告及李明鴻於警詢供明在卷,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上開扣案物係供被告所施用之毒品,或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48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