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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2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22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16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壹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㈠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第十三字後補充「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628號裁定」,第三至六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於96年6 月1 日縮刑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應更正為「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8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嗣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235號、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148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以上三項有期徒刑之刑罰,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216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於95年12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另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6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證據部分補充「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一紙、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現場照片三張、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前揭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之紀錄,此有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詎其猶未悛悔警惕,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顯未因前所受之處分而決心改過,矯正其行,且被告施用毒品不但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個人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之危害程度非輕,並斟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次數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末查,扣案透明結晶一包(淨重零點一六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一四五公克),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在卷足佐,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一個及吸食器一組,均為被告所有供上開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筱琪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22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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