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0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偽造署押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五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9 月29 日 │95年7月27日 │95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 │第22127號 │第26093號 │第26093號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法院 ││ ├────┼────────┼────────┼────────┤│最 後│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135│95年度易字第2298│95年度訴字第2298││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5年12月26日 │95年12月21日 │95年12月21日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135│95年度易字第2298│95年度易字第2298││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96年1月25日 │96年1月29日 │96年1月29日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7第1 項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四月又十│有期徒刑三月又十│有期徒刑二月又十││ │五日 │五日 │五日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執字│檢察署96年度執字│檢察署96年度執字││ │第1058號 │第3401號 │第3401號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偽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二年二月│有期徒刑三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1 月4 日及95│95年1月31日至 │95年5月22日 ││ │年5 月22日 │95年5月26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 │緝字第246號 │第10730號 │第671號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339│95年度易字第1227│96年度訴字第773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5年11月20日 │96年2月12日 │96年4月13日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339│95年度易字第1227│96年度訴字第773 ││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96年2月8日 │96年3月19日 │96年5月10日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168條 ││ │第10條第1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四月 │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 │ │ │五日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執助│檢察署96年度執助│檢察署96年度執字││ │字第961號 │字第2038號 │第508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