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3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3 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拘役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壹至伍號所示減刑後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2 項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林 淑 婷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偽造署押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加重竊盜 │贓物 │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 │ │條例 │條例 │ │ │管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8 月│拘役20 日 │罰金新臺幣30││ │ │ │ │ │ │ │,000元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刑法第217 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 條│刑法第349 條│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11│第1 項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1條第│第1 項第3 、│第1 項 │管制條例第11││ │條第4 項 │ │2 項 │1 項 │4 款 │ │條第4 項 │├───────┼──────┼──────┼──────┼──────┼──────┼──────┼──────┤│犯罪日期(民國│91年11月底至│92年6 月18日│91年9 月間某│92年2 月10日│92年6 月17日│92年2 月15日│91年11月底至││) │92年1 月19日│ │日至92年3 月│ │ │ │92年1 月19日││ │ │ │27日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案 號│92年度偵字第│92年度偵字第│92年度毒偵字│92年度毒偵字│92年度偵字第│92年度偵字第│92年度偵字第││ │ │2667號 │15465 號 │第673 號 │第673 號 │18914 號 │6802號 │2667號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事 ├────┼──────┼──────┼──────┼──────┼──────┼──────┼──────┤│實 │案 號│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易字第│92年度易字第│92年度易字第│92年度簡字第│92年度訴字第││審 │ │992 號 │2127號 │1569號 │1569號 │2888號 │1216號 │992 號 ││ ├────┼──────┼──────┼──────┼──────┼──────┼──────┼──────┤│ │判決日期│92年7 月14日│92年11月13日│92年9 月10日│92年9 月10日│93年2 月2 日│92年7 月11日│92年7 月14日│├──┼────┼──────┼──────┼──────┼──────┼──────┼──────┼──────┤│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確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定 ├────┼──────┼──────┼──────┼──────┼──────┼──────┼──────┤│判 │案 號│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易字第│92年度易字第│92年度易字第│92年度簡字第│92年度訴字第││決 │ │992 號 │2127號 │1569號 │1569號 │2888號 │1216號 │992 號 ││ ├────┼──────┼──────┼──────┼──────┼──────┼──────┼──────┤│ │確定日期│92年8 月11日│92年12月29日│92年10月9 日│92年10月9 日│92年8 月11日│92年11月21日│92年8 月1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 │ │ │ │ │ │ ││十六年罪犯減刑│ 合 │ 合 │ 合 │ 合 │ 合 │ 合 │ 合 ││條例 │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 月│有期徒刑4 月│拘役10日 │罰金新臺幣 ││ │ │ │又15日 │又15日 │ │ │15,000 元 │├───────┼──────┴──────┴──────┴──────┴──────┴──────┴──────┤│備 註 │以上編號1至5號所示之宣告刑,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