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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鄭燕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79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825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3 月14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55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5 月5 日出所,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5 月6 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4329號為不起訴處分;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604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93年8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24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二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18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2 月15日,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96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甲○○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持有,竟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3 月23日中午某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335 巷1 弄12之1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生成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於97年3 月23日下午3 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與錦和路口緝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得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姓名對照表各乙紙。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3 月14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55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5 月5 日出所,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5 月6 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4329號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故而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事實及理由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刑之執行完畢紀錄(詳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而觸法,經觀察勒戒後,應知所惕勵,當知悉施用毒品之危害及其違法性,詎其仍因自制力薄弱,並漠視法令禁制,而再犯本案,顯不知悛悔,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於犯後即能坦承犯行,而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99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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