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3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3 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03 號

聲請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九四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又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五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五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舊法。

四、本件受刑人因犯麻罪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五、至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恐嚇取財部分(即聲請書附表編號四、五),已經最高法院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被告違反電信法部分(即聲請書附表編號三),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量處被告拘役四十日,應屬併案執行,核與定執行刑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罪  │宣 告 刑│犯  罪│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  │      │        │      ├────┬──┼────┬──┤  │
│  │      │        │      │法 院 、│判決│法 院 、│確定│  │
│號│  名  │        │日  期│案 號   │日期│案  號  │日期│註│
├─┼───┼────┼───┼────┼──┼────┼──┼─┤
│一│連續非│有期徒刑│84年9 │士林地院│85年│士林地院│85年│視│
│  │法吸用│四月,視│月間起│85年度訴│7 月│85年度訴│9 月│為│
│  │化學合│為減刑為│至85年│字第549 │31日│字第549 │5 日│減│
│  │成麻醉│有期二月│4 月1 │號      │    │號      │    │刑│
│  │藥品  │        │日止  │        │    │        │    │  │
├─┼───┼────┼───┼────┼──┼────┼──┼─┤
│二│連續非│有期徒刑│84年4 │士林地院│85年│士林地院│85年│  │
│  │法販賣│五年四月│月間起│85年度訴│7 月│85年度訴│9 月│  │
│  │化學合│        │至85年│字第549 │31日│字第549 │5 日│  │
│  │成麻醉│        │3 月26│號      │    │號      │    │  │
│  │藥品  │        │日止  │        │    │        │    │  │
├─┼───┼────┼───┼────┼──┼────┼──┼─┤
│三│連續非│有期徒刑│85年8 │板橋地院│86年│板橋地院│86年│視│
│  │法吸用│六月,視│月間起│85年度訴│7 月│85年度訴│9 月│為│
│  │化學合│為減刑為│至85年│字第2947│17日│字第2947│1 日│減│
│  │成麻醉│有期徒刑│11月15│號      │    │號      │    │刑│
│  │藥品  │三月    │日止  │        │    │        │    │  │
├─┼───┼────┼───┼────┼──┼────┼──┼─┤
│四│連續非│有期徒刑│85年8 │板橋地院│86年│板橋地院│86年│  │
│  │法販賣│三年    │月間起│85年度訴│7 月│85年度訴│9 月│  │
│  │化學合│        │至85年│字第2947│17日│字第2947│1 日│  │
│  │成麻醉│        │11月15│號      │    │號      │    │  │
│  │藥品  │        │日止  │        │    │        │    │  │
├─┼───┼────┼───┼────┼──┼────┼──┼─┤
│五│連續施│有期徒刑│85年8 │板橋地院│86年│板橋地院│86年│視│
│  │用毒品│二年,視│月6 日│85年度訴│7 月│85年度訴│9 月│為│
│  │      │為減刑為│起至85│字第2947│17日│字第2947│1 日│減│
│  │      │有期徒刑│年11月│號      │    │號      │    │刑│
│  │      │一年    │15日止│        │    │        │    │  │
└─┴───┴────┴───┴────┴──┴────┴──┴─┘
附表二:
┌─┬───┬────┬───┬───────┬───────┬─┐
│編│  罪  │宣 告 刑│犯  罪│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  │      │        │      ├────┬──┼────┬──┤  │
│  │      │        │      │法 院 、│判決│法 院 、│確定│  │
│號│  名  │        │日  期│案 號   │日期│案  號  │日期│註│
├─┼───┼────┼───┼────┼──┼────┼──┼─┤
│一│共同連│有期徒刑│78年5 │台灣高等│80年│最高法院│80年│  │
│  │續強盜│十二年  │月19日│法院79年│1 月│80年度台│4 月│  │
│  │      │        │起至78│度上訴字│15日│上字第  │26日│  │
│  │      │        │年9 月│第3622號│    │1767號  │    │  │
│  │      │        │18日止│        │    │        │    │  │
├─┼───┼────┼───┼────┼──┼────┼──┼─┤
│二│共同連│有期徒刑│78年5 │台灣高等│80年│最高法院│80年│  │
│  │續恐嚇│二年六月│月16日│法院79年│1 月│80年度台│4 月│  │
│  │取財  │        │起至78│度上訴字│15日│上字第  │26日│  │
│  │      │        │年9 月│第3622號│    │1767號  │    │  │
│  │      │        │15日止│        │    │        │    │  │
├─┼───┼────┼───┼────┼──┼────┼──┼─┤
│三│連續盜│拘役四十│85年8 │台北地院│86年│台北地院│86年│  │
│  │用他人│日      │月中旬│85年度訴│1 月│85年度訴│3 月│  │
│  │電信設│        │起至85│字第2232│27日│字第2232│27日│  │
│  │備通信│        │年9 月│號      │    │號      │    │  │
│  │      │        │間止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3 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