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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09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一一號),於被告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參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執行完畢而視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執行完畢(此部分於本案構成累犯)。另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三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尚未執行(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二、詎甲○○猶不知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十九、二十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附近某處之騎樓,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燒烤成煙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於同年月二十八日二十時十五分許,為警於臺北縣新莊市○○街與昌明街路口查獲,並扣得甲基安分他命一小包(淨重零點二四四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二四三七公克)。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而其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囑託鑑定結果,亦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上開檢驗報告之姓名對照表格各乙份附卷可稽,復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與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出具之航藥鑑字第○九七○七五五號毒品鑑定書可為佐據,堪信其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㈡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有罪判決及執行等情形,此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刑事判決等在卷可憑。

㈢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為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經減刑為六月,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與施用毒品遭查獲之紀錄,素行不佳,且前已因強制戒治之執行而經不起訴處分,業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典,竟仍再度施用,顯見並無悔意,惡性匪淺,而被告施用毒品為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於他人固無明顯重大危害,然已足對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並斟酌其施用之期間與次數,及其於審理中能坦認犯行等犯罪後之態度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㈢警於查獲時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淨重零點二四四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二四三七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乙個,係被告所有預備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應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博欽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9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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