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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4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943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464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97年度易字第333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5日以94年度易字第131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94年12月26日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2 月7 日以95年度簡字第59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95年3 月6 日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23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6 月26日以95年度簡字第377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再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95年11月15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556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7 月,並於95年12月21日確定,其後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25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確定。嗣經入監接續執行上述各有期徒刑後,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

㈡甲○○前另因施用毒品案件,於89年2 月14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2 月15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869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除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外,並經本院於90年6 月19日以90年度易字第181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而於90年7 月13日確定,嗣於91年4 月18日繳納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復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98 號判處前述有期徒刑月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再吸食其煙霧之施用方式,再為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1 次。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後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有如前所述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且被告前曾多次犯有施用毒品,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自我控制能力亦顯不佳;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能坦承犯行,且其施用毒品之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1 公克),既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惟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固係供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或預備之物,但業經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表示拋棄在案(參見偵查卷第27頁),當已非被告所有,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公訴意旨認該外包裝亦應併予宣告沒收云云,容有誤解。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43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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