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6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第6 項案件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6年8 月31日下午2 時許」),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第1 、2、3 、4 項部分,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70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附表第5 、6 項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42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裁定等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