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3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03 號
- 聲請人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九四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又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五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五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舊法。
四、本件受刑人因犯麻罪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五、至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恐嚇取財部分(即聲請書附表編號四、五),已經最高法院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被告違反電信法部分(即聲請書附表編號三),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量處被告拘役四十日,應屬併案執行,核與定執行刑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罪 │宣 告 刑│犯 罪│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 │ │ │ ├────┬──┼────┬──┤ │ │ │ │ │ │法 院 、│判決│法 院 、│確定│ │ │號│ 名 │ │日 期│案 號 │日期│案 號 │日期│註│ ├─┼───┼────┼───┼────┼──┼────┼──┼─┤ │一│連續非│有期徒刑│84年9 │士林地院│85年│士林地院│85年│視│ │ │法吸用│四月,視│月間起│85年度訴│7 月│85年度訴│9 月│為│ │ │化學合│為減刑為│至85年│字第549 │31日│字第549 │5 日│減│ │ │成麻醉│有期二月│4 月1 │號 │ │號 │ │刑│ │ │藥品 │ │日止 │ │ │ │ │ │ ├─┼───┼────┼───┼────┼──┼────┼──┼─┤ │二│連續非│有期徒刑│84年4 │士林地院│85年│士林地院│85年│ │ │ │法販賣│五年四月│月間起│85年度訴│7 月│85年度訴│9 月│ │ │ │化學合│ │至85年│字第549 │31日│字第549 │5 日│ │ │ │成麻醉│ │3 月26│號 │ │號 │ │ │ │ │藥品 │ │日止 │ │ │ │ │ │ ├─┼───┼────┼───┼────┼──┼────┼──┼─┤ │三│連續非│有期徒刑│85年8 │板橋地院│86年│板橋地院│86年│視│ │ │法吸用│六月,視│月間起│85年度訴│7 月│85年度訴│9 月│為│ │ │化學合│為減刑為│至85年│字第2947│17日│字第2947│1 日│減│ │ │成麻醉│有期徒刑│11月15│號 │ │號 │ │刑│ │ │藥品 │三月 │日止 │ │ │ │ │ │ ├─┼───┼────┼───┼────┼──┼────┼──┼─┤ │四│連續非│有期徒刑│85年8 │板橋地院│86年│板橋地院│86年│ │ │ │法販賣│三年 │月間起│85年度訴│7 月│85年度訴│9 月│ │ │ │化學合│ │至85年│字第2947│17日│字第2947│1 日│ │ │ │成麻醉│ │11月15│號 │ │號 │ │ │ │ │藥品 │ │日止 │ │ │ │ │ │ ├─┼───┼────┼───┼────┼──┼────┼──┼─┤ │五│連續施│有期徒刑│85年8 │板橋地院│86年│板橋地院│86年│視│ │ │用毒品│二年,視│月6 日│85年度訴│7 月│85年度訴│9 月│為│ │ │ │為減刑為│起至85│字第2947│17日│字第2947│1 日│減│ │ │ │有期徒刑│年11月│號 │ │號 │ │刑│ │ │ │一年 │15日止│ │ │ │ │ │ └─┴───┴────┴───┴────┴──┴────┴──┴─┘ 附表二: ┌─┬───┬────┬───┬───────┬───────┬─┐ │編│ 罪 │宣 告 刑│犯 罪│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 │ │ │ ├────┬──┼────┬──┤ │ │ │ │ │ │法 院 、│判決│法 院 、│確定│ │ │號│ 名 │ │日 期│案 號 │日期│案 號 │日期│註│ ├─┼───┼────┼───┼────┼──┼────┼──┼─┤ │一│共同連│有期徒刑│78年5 │台灣高等│80年│最高法院│80年│ │ │ │續強盜│十二年 │月19日│法院79年│1 月│80年度台│4 月│ │ │ │ │ │起至78│度上訴字│15日│上字第 │26日│ │ │ │ │ │年9 月│第3622號│ │1767號 │ │ │ │ │ │ │18日止│ │ │ │ │ │ ├─┼───┼────┼───┼────┼──┼────┼──┼─┤ │二│共同連│有期徒刑│78年5 │台灣高等│80年│最高法院│80年│ │ │ │續恐嚇│二年六月│月16日│法院79年│1 月│80年度台│4 月│ │ │ │取財 │ │起至78│度上訴字│15日│上字第 │26日│ │ │ │ │ │年9 月│第3622號│ │1767號 │ │ │ │ │ │ │15日止│ │ │ │ │ │ ├─┼───┼────┼───┼────┼──┼────┼──┼─┤ │三│連續盜│拘役四十│85年8 │台北地院│86年│台北地院│86年│ │ │ │用他人│日 │月中旬│85年度訴│1 月│85年度訴│3 月│ │ │ │電信設│ │起至85│字第2232│27日│字第2232│27日│ │ │ │備通信│ │年9 月│號 │ │號 │ │ │ │ │ │ │間止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