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8 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淑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18 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號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叁號所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三七號判決減刑確定之犯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其所犯附表編號3 號所示之罪,雖經原確定判決減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惟仍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應認為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執行未畢」之要件(最高法院78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如附表編號1 號及2號所示之宣告刑,雖業已於96年4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附表編號3 號之刑未執行完畢,是以上開數罪併罰案件仍合於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執行未畢」之要件,則本院仍應予減刑後定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三、次按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於減刑後之宣告刑,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且附表所示之犯罪係於刑法修正前所犯之罪,則按前揭刑法施行法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院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1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法 官 林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8 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