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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吳冠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02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七九二二號),後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海洛因殘渣袋壹只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停止戒治出所,於九十四年三月四日期滿執行完畢(起訴書誤載為「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應予更正),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七八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另因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七0四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嗣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二三號裁定將上開各罪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九月確定,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在其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路○段九九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十四時十分許,在臺北縣三峽鎮○○街一巷二十六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一支及海洛因殘渣袋一只,經警採其尿液送驗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第二頁),被告為警查獲時,經採集其尿液結果,亦呈鴉片類之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份在卷可稽,此外,尚有被告所有供己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一支、海洛因殘渣袋一只扣案可證,足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被告前於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停止戒治出所,於九十四年三月四日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施用海洛因毒品之罪,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有如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述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因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而態度良好、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對他人並不生重大危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注射針筒一支、海洛因殘渣袋一只,則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29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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