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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92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98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乙○○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乙○○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48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94年1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未知所戒慎,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97年10月11日19時至22時許間之該日夜間某時許,持未扣案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危害而足供兇器使用之不詳器械,將甲○○所承租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81巷22號3 樓住處白鐵大門及附連其上之門鎖予以破壞後,侵入該住宅內,竊取現金新臺幣(下同)2 千元、玉項鍊1 個、手飾3 只等物離去;嗣甲○○於97年10月12日13時許返回住處,發現失竊旋報警處理,經警於失竊現場發現竊嫌遺留之礦泉水瓶,由警於該瓶口以棉棒採取唾液檢體送驗結果,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檔存之乙○○DNA-STR 型別相符,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臺北縣政府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對前開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在卷,併經證人甲○○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此外,復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7月9 日刑醫字第0980095475號鑑驗書等在卷可稽,俱徵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二、應適用之法律、科刑審酌事由: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著有79年度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茲審諸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查中明確證述:我們是白鐵製的大門,只有一層門,而且是鎖頭的部分及門的部分都被敲壞等情在卷(見偵查卷第29頁),足見被告本件行竊所用之不詳器械質地堅硬,方得敲壞鐵門暨附連其上之鐵門鎖,是被告於行竊之際,攜帶此等質地堅硬之不詳器械,如以之攻擊人體,在客觀上自足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該不詳器械自具危險性而屬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之兇器甚明;是核被告本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又被告於93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48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94年1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則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就其本件犯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所得財物價值、所生危害暨犯罪後坦承犯行甚有悔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本件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至被告本件行竊所用之不詳器械,並無證據顯示為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爰不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九庭法 官 陳明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2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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