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培松
- 選任辯護人
- 鍾開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貳之四十二「被告黃培松部分」(判決書第447 頁)關於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貳之四十二「被告黃培松部分」(判決書第447 頁)關於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顯係「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