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0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7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一 │二 │三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 項 │第1 項 │第2 項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四月 │├────┼───────────┼───────────┼───────────┤│犯罪日期│97年5 月21日 │96年12月26日 │96年12月25日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540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901號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7274號 │97年度上訴字第4309號 │同左 ││實├──┼───────────┼───────────┼───────────┤│審│判決│97年9 月17日 │97年10月21日 │同左 ││ │日期│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決├──┼───────────┼───────────┼───────────┤│ │確定│97年10月15日 │97年11月17日 │同左 ││ │日期│ │ │ │├─┴──┼───────────┴───────────┴───────────┤│備 註│㈠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該院97年度上訴字第4309號刑事判││ │ 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 ││ │㈡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414號刑事簡易判決定其應執││ │ 刑為有期徒刑四月。 │└────┴───────────────────────────────────┘┌────────────────────────────────────────┐│附 表: │├────┬───────────┬───────────┬───────────┤│編 號│四 │五 │ │├────┼───────────┼───────────┼───────────┤│罪 名│竊盜 │竊盜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 ││ │徒刑三月。 │徒刑二月。 │ │├────┼───────────┼───────────┼───────────┤│犯罪日期│96年4 月6 日至96年4 月│同左 │ ││ │24日止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7641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 ││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1414號 │同左 │ ││實├──┼───────────┼───────────┼───────────┤│審│判決│97年11月28日 │同左 │ ││ │日期│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確定│97年12月29日 │同左 │ ││ │日期│ │ │ │├─┴──┼───────────┴───────────┴───────────┤│備 註│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