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 月2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6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拘役30日、拘役40日,及以96年度簡字第3825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4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拘役15日、拘役20日、有期徒刑1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月、拘役30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3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24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後2 罪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2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7年1 月2 日入監接續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98年3 月19日,此有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