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08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貳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4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3 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5年1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3 月25日上午7 時許,在斯時臺北縣三重市○○街94號4 樓D 室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3 月25日上午9 時35分許,在上址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 、附表2 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選,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確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代碼編號:030192號)、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代碼編號:030192號)各1 份在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1 、附表2 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觀之事實欄所載被告前案紀錄,被告於初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依法追訴處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所犯本案,已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初犯」或「5 年後再犯」,應依同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上開犯行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曾因相同犯行經戒毒處遇及刑事追訴,猶未能知所警惕,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其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且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並無不良,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1 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如附表2 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予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 ├──┬─────┬──┬──┬──────────────────────┤ │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 │ 1 │第二級毒品│7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中5 包,淨重4.27│ │ │甲基安非他│ │ │ 公克,因鑑驗使用0.02公克;另2 包,淨重0.18│ │ │命 │ │ │ 公克,因鑑驗使用0.02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能析│ │ │ │ │ │ 離之外包裝,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8年3 月31日北市鑑毒字│ │ │ │ │ │ 第069 號鑑驗通知書1 份參照。 │ └──┴─────┴──┴──┴──────────────────────┘ 附表2 : ┌─────────────────────────────────────┐ │查獲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 ├──┬─────┬──┬──┬──────────────────────┤ │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 │ 1 │玻璃球組 │1 │組 │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 │ │ │ │ │置入甲基安非他命燒烤吸食) │ ├──┼─────┼──┼──┼──────────────────────┤ │ 2 │吸管(白色│1 │支 │供(非專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挖取│ │ │) │ │ │甲基安非他命之用) │ ├──┴─────┴──┴──┴──────────────────────┤ │備註: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其餘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犯行所│ │用之物,復非違禁物,故均不於本案併予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