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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侯志融陳世旻黃繼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培松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貳之四十二「被告黃培松部分」(判決書第447 頁)關於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貳之四十二「被告黃培松部分」(判決書第447 頁)關於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顯係「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黃繼瑜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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