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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9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9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按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62 號解釋(民國98年6 月19日公布):「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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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   宣   │犯罪│偵查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執行│備註│
│  │   │       │  │      ├─┬───┬──┼─┬───┬──┤    │    │
│  │   │   告   │   │關及年│法│案 號│判決│法│案 號│確定│    │    │
│  │   │        │    │      │ ├───┤    │ ├───┤    │    │    │
│號│ 名 │   刑   │日期│度案號│院│年字號│日期│院│年字號│日期│案號│    │
├─┼──┼────┼──┼───┼─┼───┼──┼─┼───┼──┼──┼──┤
│1│毒品│有期徒刑│96年│臺北地│臺│96年度│96年│臺│96年度│96年│臺北│    │
│  │危害│六月,如│06月│檢96年│北│簡字第│09月│北│簡字第│10月│地檢│    │
│  │防制│易科罰金│07日│毒偵字│地│2508號│05日│地│2508號│04日│96年│    │
│  │條例│以新臺幣│    │第1904│院│      │    │院│      │    │執字│    │
│  │    │一千元折│    │號    │  │      │    │  │      │    │第61│    │
│  │    │算一日  │    │      │  │      │    │  │      │    │55號│    │
├─┼──┼────┼──┼───┼─┼───┼──┼─┼───┼──┼──┼──┤
│2│毒品│有期徒刑│96年│臺北地│臺│96年度│96年│臺│96年度│96年│臺北│以上│
│  │危害│五月,如│02月│檢96年│北│簡字第│04月│北│簡字第│06月│地檢│二罪│
│  │防制│易科罰金│07日│毒偵字│地│1113號│26日│地│1113號│20日│96年│業已│
│  │條例│以新臺幣│    │第749 │院│      │    │院│      │    │執字│更定│
│  │    │一千元折│    │號、第│  │      │    │  │      │    │第57│應執│
│  │    │算一日(│    │1019號│  │      │    │  │      │    │89號│行刑│
│  │    │其後經減│    │      │  │      │    │  │      │    │    │八月│
│  │    │刑減為有│    │      │  │      │   │  │      │    │    │    │
│  │    │期徒刑二│    │      │  │      │    │  │      │    │    │    │
│  │    │月又十五│    │      │  │      │    │  │      │    │    │    │
│  │    │日,如易│    │      │  │      │    │  │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    │    │
│  │    │新臺幣一│    │      │  │      │    │  │      │    │    │    │
│  │    │千元折算│    │      │  │      │    │  │      │    │    │    │
│  │    │一日)  │    │      │  │      │    │  │      │    │    │    │
├─┼──┼────┼──┼───┼─┼───┼──┼─┼───┼──┼──┼──┤
│3│侵占│有期徒刑│96年│板橋地│板│97年度│97年│板│97年度│97年│板橋│    │
│  │    │五月,如│02月│檢97年│橋│簡字第│04月│橋│簡字第│05月│地檢│    │
│  │    │易科罰金│26日│偵緝字│地│1524號│21日│地│1524號│26日│97年│    │
│  │    │以新臺幣│    │第21號│院│      │(原│院│      │    │執字│    │
│  │    │一千元折│    │(原聲│  │      │聲請│  │      │    │第84│    │
│  │    │算一日,│    │請書誤│  │      │書誤│  │      │    │43號│    │
│  │    │減為有期│    │載為「│  │      │載為│  │      │    │    │    │
│  │    │徒刑二月│    │板橋地│  │      │「97│  │      │    │    │    │
│  │    │又十五日│    │檢96年│  │      │.04.│  │      │    │    │    │
│  │    │,如易科│    │度偵字│  │      │01」│  │      │    │    │    │
│  │    │罰金以新│    │第2050│  │      │)  │  │      │    │    │    │
│  │    │臺幣一千│    │8 號」│  │      │    │  │      │    │    │    │
│  │    │元折算一│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9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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