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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7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7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85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一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另所犯如附表二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明知為禁藥而│結夥三人以上│施用第一級毒│
│       │品          │品          │轉讓        │、攜帶兇器、│品          │
│        │            │            │            │毀壞門扇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1 年│
├────┼──────┼──────┼──────┼──────┼──────┤
│犯罪日期│96年09月28日│96年09月28日│96年09月28日│97年04月19日│97年04月23日│
├────┼──────┼──────┼──────┼──────┼──────┤
│偵查 (自│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
│訴) 機關│度毒偵字第75│度毒偵字第75│度偵字第2230│度偵字第1308│度毒偵字第39│
│年度案號│16號        │16號        │2 號        │0 號        │63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訴字第│
│實│    │第1488號    │第1488號    │2701號      │3149號      │2634號(聲請│
│審│    │            │            │            │            │書誤載為「97│
│  │    │            │            │            │            │年度訴字第  │
│  │    │            │            │            │            │2364號」)  │
│  ├──┼──────┼──────┼──────┼──────┼──────┤
│  │判決│97年05月16日│97年05月16日│97年11月28日│98年01月15日│97年12月17日│
│  │日期│            │            │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台上字│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易字第│98年度台上字│
│決│    │第1488號    │第3692號    │第2701號    │3149號      │第2211號    │
│  ├──┼──────┼──────┼──────┼──────┼──────┤
│  │確定│97年05月16日│97年08月07日│98年02月24日│98年05月12日│98年04月23日│
│  │日期│            │            │            │            │            │
├─┴──┼──────┴──────┴──────┴──────┴──────┤
│ 備註   │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02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
│        │刑10月、5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 │
│        │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因認上訴無理由而判處上訴駁回,其中編號│
│        │一所示之罪因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告確定,又編號二所示之罪經上訴最高法│
│        │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刑事判決因認上訴不合法而判處上訴駁回確定。  │
│        │                                                                    │
└────┴──────────────────────────────────┘
附表二: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職務強制罪  │
│       │品          │品          │品          │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6 月│
├────┼──────┼──────┼──────┼──────┼──────┤
│犯罪日期│97年07月31日│97年07月31日│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0日│
├────┼──────┼──────┼──────┼──────┼──────┤
│偵查 (自│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
│訴) 機關│度毒偵字第66│度毒偵字第66│度毒偵字第89│度毒偵字第89│度偵字第3125│
│年度案號│01號        │01號        │21號        │21號        │2 號        │
├─┬──┼──────┼──────┼──────┼──────┼──────┤
│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後│    │            │            │(原聲請書誤│(原聲請書誤│            │
│事│    │            │            │載為「臺灣高│載為「臺灣高│            │
│實│    │            │            │院」)      │院」)      │            │
│審├──┼──────┼──────┼──────┼──────┼──────┤
│  │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
│  │    │4036號      │4036號      │85號(原聲請│85號(原聲請│274 號      │
│  │    │            │            │書誤載為「  │書誤載為「  │            │
│  │    │            │            │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上訴字│            │
│  │    │            │            │第980號」) │第980號」) │            │
│  ├──┼──────┼──────┼──────┼──────┼──────┤
│  │判決│97年11月26日│97年11月26日│98年01月21日│98年01月21日│98年04月20日│
│  │日期│            │            │(原聲請書誤│(原聲請書誤│(原聲請書誤│
│  │    │            │            │載為「98.03.│載為「98.03.│載為「97.10.│
│  │    │            │            │13」)      │13」)      │30」)      │
├─┼──┼──────┼──────┼──────┼──────┼──────┤
│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定│    │            │            │            │            │            │
│判├──┼──────┼──────┼──────┼──────┼──────┤
│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台上字│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訴字第│
│  │    │4036號      │4036號      │第3336號    │第980 號    │274 號      │
│  ├──┼──────┼──────┼──────┼──────┼──────┤
│  │確定│98年02月03日│98年02月03日│98年06月18日│98年03月13日│98年05月14日│
│  │日期│            │            │            │            │            │
├─┴──┼──────┴──────┴──────┴──────┴──────┤
│ 備註   │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036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        │8月、4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編號三、四所示之罪,│
│        │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判決時並諭│
│        │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80號刑事 │
│        │判決因認上訴不合法而判處上訴駁回,其中編號四所示之罪因不得上訴第三審│
│        │法院而告確定,又編號三所示之罪經上訴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336號刑│
│        │事判決因認上訴不合法而判處上訴駁回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7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