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9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79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爰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審酌被告前有詐欺、傷害、毒品等前科,品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竟再犯本案,幫助他人施用毒品,間接導致毒品氾濫,加劇國內毒品施用之惡況,並影響社會治安,戕害國力,實有可議,為念其已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物或非被告所有,或與本案犯行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