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浩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12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浩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合先敘明。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釋字笫144 號解釋在案。又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李浩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 至3「犯罪日期」欄「98.11某日至98.12.30」、「98.09.25」、「99.01.02」應分別更正為「98年9月25日」、「98年11月間某日」、「99年1月03日」;編號3至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500號」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99、2500、9166號 」;編號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是」應更正為「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各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2(編號1、2已執行完畢)、9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編號3 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中編號3 屬不得易科罰金案件,但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已執行完│有期徒刑5 月(已執行完│有期徒刑4月 │ │ │畢) │畢) │ │ ├────┼───────────┼───────────┼───────────┤ │犯罪日期│98年09月25日 │98年11月間某日 │99年01月03日 │ │ │ │ │ │ ├────┼───────────┼───────────┼───────────┤ │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機關│98年度偵字第34269號 │99年度偵字第6650號 │99年度偵字第2499、2500│ │年度案號│ │ │、9166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99年度簡字第1112號 │99年度簡字第7976號 │99年度訴字第1900號 │ │審│ │ │ │ │ │ ├──┼───────────┼───────────┼───────────┤ │ │判決│99年02月23日 │99年10月07日 │101年06月1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99年度簡字第1112號 │99年度簡字第7976號 │99年度訴字第1900號 │ │ ├──┼───────────┼───────────┼───────────┤ │ │確定│99年03月08日 │99年12月01日 │102年03月28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9年度執字第3849號 │99年度執字第16579號 │102年度執字第7069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 │犯罪日期│99年01月02日 │99年01月04日 │99年01月05日 │ │ │ │ │ │ ├────┼───────────┼───────────┼───────────┤ │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機關│99年度偵字第2499、2500│99年度偵字第2499、2500│99年度偵字第2499、2500│ │年度案號│、9166號 │、9166號 │、9166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 │審│ │ │ │ │ │ ├──┼───────────┼───────────┼───────────┤ │ │判決│102年04月25日 │102年04月25日 │102年04月25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 │ │ ├──┼───────────┼───────────┼───────────┤ │ │確定│102年09月05日 │102年09月05日 │102年09月0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11174號 │102年度執字第11174號 │102年度執字第11174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贓物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未遂)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罪日期│99年01月05日 │99年01月04日 │99年01月03日 │ │ │ │ │ │ ├────┼───────────┼───────────┼───────────┤ │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機關│99年度偵字第2499、2500│99年度偵字第2499、2500│99年度偵字第2499、2500│ │年度案號│、9166號 │、9166號 │、9166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 │審│ │ │ │ │ │ ├──┼───────────┼───────────┼───────────┤ │ │判決│102年04月25日 │102年04月25日 │102年04月25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 │ │ ├──┼───────────┼───────────┼───────────┤ │ │確定│102年09月05日 │102年09月05日 │102年09月0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11174號 │102年度執字第11174號 │102年度執字第11175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