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 年度執聲付字第13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8年8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4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85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38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2 案嗣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72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與前揭案件接續執行,自98年8 月27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 年4 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4 月2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5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11號函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