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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5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5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8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文德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文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呂文德因犯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 、3 、4 、6 、7 所示之罪刑,曾於民國98年2 月17日,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0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均經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呂文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業經│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減為│
│            │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
│            │第5414號裁定減為有│                  │                  │
│            │期徒刑3 月        │                  │                  │
├──────┼─────────┼─────────┼─────────┤
│  犯罪日期  │94年12月27日      │96年1月31日       │96年1 月31日為警採│
│            │                  │                  │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原聲請書誤載為  │
│            │                  │                  │「96.01.31」)    │
├──────┼─────────┼─────────┼─────────┤
│偵查 (自訴) │板橋地檢96年度偵緝│臺北地檢96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6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42 號(原聲請│字第503 號        │字第503 號        │
│            │書誤載為95年度偵字│                  │                  │
│            │第12614號 )      │                  │                  │
├─┬────┼─────────┼─────────┼─────────┤
│最│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6年度簡字第4106號│96年度訴字第510 號│96年度訴字第510 號│
│實├────┼─────────┼─────────┼─────────┤
│審│判決日期│96年6 月29日      │96年9 月26日      │96年9 月26日      │
├─┼────┼─────────┼─────────┼─────────┤
│確│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96年度簡字第4106號│96年度訴字第510 號│96年度訴字第510 號│
│決├────┼─────────┼─────────┼─────────┤
│  │確定日期│96年7 月26日      │96年10月15日      │96年10月15日      │
├─┴────┼─────────┼─────────┼─────────┤
│ 備     註1 │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
│            │第8188號          │第3168號          │第3168號          │
├──────┼─────────┼─────────┴─────────┤
│ 備     註2 │                  │編號2、3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            │                  │院以上開案號判決時同時諭知應執行有期徒│
│            │                  │刑6月確定。                           │
├──────┼─────────┼───────────────────┤
│ 備     註3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減為│
│            │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
├──────┼─────────┼─────────┼─────────┤
│  犯罪日期  │96年1 月31日      │96年2 月6 日      │96年2 月6 日      │
│            │(原聲請書誤載為「│                  │                  │
│            │96.02.06 」)     │                  │                  │
├──────┼─────────┼─────────┼─────────┤
│偵查 (自訴) │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第6902號          │第6902號          │字第1409號        │
├─┬────┼─────────┼─────────┼─────────┤
│最│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6年度簡字4488號  │96年度簡字第4488號│96年訴字第105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30日      │96年11月30日      │97年1 月31日      │
├─┼────┼─────────┼─────────┼─────────┤
│確│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96年度簡字4488號  │96年度簡字4488號  │96年訴字第1052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 月7 日      │97年1 月7 日      │97年3 月10日      │
├─┴────┼─────────┼─────────┼─────────┤
│ 備     註1 │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
│            │第1397號          │第1397號          │第4571號          │
├──────┼─────────┴─────────┼─────────┤
│ 備     註2 │編號4、5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上開案號│編號6、7所示之罪刑│
│            │判決時同時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業經本院以上開案│
│            │                                      │號判決時同時諭知應│
│            │                                      │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
│            │                                      │定。              │
├──────┼───────────────────┼─────────┤
│ 備     註3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 │
└──────┴───────────────────┴─────────┘
┌──────┬─────────┬─────────┬─────────┐
│  編  號    │        7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減為│                  │                  │
│            │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                  │                  │
├──────┼─────────┼─────────┼─────────┤
│  犯罪日期  │96年2 月6 日      │                  │                  │
├──────┼─────────┼─────────┼─────────┤
│偵查 (自訴) │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                  │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409號        │                  │                  │
├─┬────┼─────────┼─────────┼─────────┤
│最│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號    │96年度訴字1052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1月31日       │                  │                  │
├─┼────┼─────────┼─────────┼─────────┤
│確│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號    │96年度訴字1052號  │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 3月10日      │                  │                  │
├─┴────┼─────────┼─────────┼─────────┤
│ 備     註1 │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                  │                  │
│            │第4571號          │                  │                  │
├──────┼─────────┼─────────┼─────────┤
│ 備     註2 │同編號6之備註2    │                  │                  │
├──────┼─────────┼─────────┼─────────┤
│ 備     註3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5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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