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0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文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2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文德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6 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95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10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41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又於96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10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又15日確定;
㈢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5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確定;
㈣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48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2 月確定;上開7 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7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9 月7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7 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6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22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