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0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10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國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國宏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吳國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7年5 月9 日              │97年5 月7 日23時許        │98年1 月8 日8 、9 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443號          │度毒偵字第4443號          │度毒偵字第488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41號          │98年度訴字第41號          │99年度訴緝字第203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8年5 月26日              │98年5 月26日              │99年8 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711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711號      │99年度訴緝字第203 號      │
│  決├────┼─────────────┼─────────────┼─────────────┤
│    │確定日期│98年8 月17日              │98年8 月17日              │99年9 月20日              │
└──┴────┴─────────────┴─────────────┴─────────────┘
┌───────┬─────────────┐
│    編號      │           4.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
├───────┼─────────────┤
│  犯罪日期    │98年1 月8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88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訴緝字第203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9年8 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訴緝字第203 號      │
│  決├────┼─────────────┤
│    │確定日期│99年9 月2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0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