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777號

公訴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7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90年間,因偽造文書、搶奪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一年月確定,經合併執行,於94年7 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於97年11月3 日停止戒治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4 月22日某時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街附近公園內(起訴書記載為:於99年4 月23日下午6 時47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將少許海洛因粉末置入注射針筒內加水稀釋後,注射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99年4月23日下午5 時20分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街1 號前,為警攔檢盤查,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該警員交付其所有供施用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430公克)所用,承認其有施用毒品而接受裁判,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類陽性反應。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前開海洛因扣案可證,且被告於99年4 月23日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確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類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對照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等件附卷可憑,足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查被告前曾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在案,其於五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至被告施用前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有如前所述之前案紀錄,於94年7 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犯罪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攔檢盤查之警員承認其有施用毒品而接受裁判(有刑事案件移送書、偵查報告等件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佳,經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仍未戒除吸毒惡習,施用毒品危害其個人身心健康,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現在接受戒癮治療中(有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扣案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430公克)為被告持有預備供施用之第一級毒品,而本件海洛因均為細微粉末,部分沾附於包裝袋上(見查獲照片),若欲完全析離,雖非不可能,但此舉對毒品危害防制政策之施行,並無特殊助益,且徒費執行之成本,故均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以符執行之實際。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君傑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17庭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