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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8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786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141號、第18142號;本院原受理案號:99年度易字第256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 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愷他命肆包(含包裝袋,驗餘純質淨重共陸拾叁點零肆公克)、行動電話貳支(序號:00000- 00000- 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序號:00000- 00000- 0000000號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愷他命肆包(含包裝袋,驗餘純質淨重共陸拾叁點零肆公克)及行動電話貳支(序號:00000- 00000- 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序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轉讓、持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間某日20時許,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振吉聯絡後,旋即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48 號前「全國加油站」附近之甲○○所駕駛車牌號碼9D-5870 號自小客車內,將重量不詳(未逾20公克)之愷他命1 包無償轉讓與林振吉。

(二)甲○○另基於持有愷他命之犯意,於99年4 月至6 月間某日,以其所有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0000 號,與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聯繫,相約在臺北市某處,以新臺幣2 萬元之代價,購買愷他命共4 包(含包裝袋,驗前純質淨重共63.87 公克,驗餘淨重共63.04 公克)欲供己施用而無故持有之。嗣於99年6 月25日4 時30分許,甲○○駕駛前揭自小客車行經上址「全國加油站」附近時,為警攔檢,並扣得上開愷他命4 包及其所有之行動電話2 支(含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林振吉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即被告之友人賴羿綸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4 包(含包裝袋,驗前純質淨重共63.87 公克,驗餘淨重共63.04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7 月14日刑鑑字第0990090040號鑑定書。

三、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持有之愷他命4 包(含包裝袋,驗前純質淨重共63.87公克,驗餘淨重共63.04 公克),已達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轉讓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竟仍漠視法令禁制,而恣意轉讓愷他命予他人,其行為殊屬不當,並兼衡其持有愷他命之數量、前案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除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依98年5 月20日修正公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第6 項之規定應處以刑責以外,其餘情形未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製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則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尚不得援引為沒收第三、四級毒品之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參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27 號判決意旨)。是以本件扣案之愷他命4 包(含包裝袋,驗前純質淨重共63.87 公克,驗餘淨重共63.04 公克)係屬違禁物,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張),係被告所有且供上開犯罪事實一轉讓愷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另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序號00000-00000-0000 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被告所有且供上開犯罪事實二持有毒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明在卷,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雖為被告所有之物,惟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檢驗取樣0.2 公克之愷他命因己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86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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