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10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81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龍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111號、第2211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912號、第10913號及第27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龍丞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龍丞係洪龍丞會計事務所之負責人,以受託辦理工商登記、記帳、申報稅捐為業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王啟平(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呷尚寶有限公司(下稱呷尚寶公司)及馥躍有限公司(下稱馥躍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該2 公司均址設於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土城區○○○路195 巷18號1 樓。因洪龍丞為協助王啟平為虛增業績以便向銀行貸款,竟與王啟平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一)民國(下同)95年7 月起至97年4 月止,明知呷尚寶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智河有限公司(下稱智河公司)等營業人,竟由洪龍丞接續虛偽開立呷尚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所示無實際交易之智河公司等營業人,作為其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其銷項稅額,總計虛開統一發票共121 張,遭智河公司等營業人虛報底扣銷售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57,393元,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共計4,057,872 元;自(二)95年7 月起至97年2 月間止,明知馥躍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智河公司等營業人,由洪龍丞接續虛偽開立馥躍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無實際交易之智河公司等營業人,作為其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其銷項稅額,總計虛開統一發票共46張,虛偽填載金額共計24,312,170元,幫助前揭公司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1, 215,60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欣欣茶葉公司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轉本院併案審理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轉本院併案審理。
二、證據:
(一)被告洪龍丞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另案被告王啟平、葉盈宏、李元汀、陳義雄、林清柏、俞建宏之供述。
(三)證人曾淑琦、黃淑惠、張睿芝、陳宜和、鄭心媛之證述。
(四)安峻公司、生圓公司、大雄公司、基棟公司及博靖公司等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五)呷尚寶公司、馥躍公司開立予安峻公司、生圓公司、大雄公司、基棟公司及博靖公司等之發票影本。
(六)呷尚寶公司、馥躍公司、安峻公司、生圓公司、大雄公司、基棟公司及博靖公司等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報稅文件資料。
(七)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設立及變更登記之稅籍資料、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查案外人王啟平係「呷尚寶有限公司」(下稱呷尚寶公司)及「馥躍有限公司」(下稱馥躍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被告洪龍丞則係受案外人王啟平所託辦理呷尚寶及馥躍公司記帳業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明知呷尚寶及馥躍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件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智河公司等營業人,竟以虛開發票之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故核被告洪龍丞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之合法代理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與案外人王啟平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應為接續犯,僅以一罪論。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即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論處。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0912 號、第10913 號移送併辦意旨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相同之犯罪事實,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7556 號移送併辦意旨,與附表一編號3 、4 、5 、6 及附表二編號5 、6 、7 、8 、9 部分,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數額,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有礙國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被告洪龍丞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其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係屬同一案件云云;惟查:被告與案外人李元汀自96年1 月間起至同年9 月間止,共同為生圓公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有上開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參;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8861 號、第18863 號起訴書(有上開起訴書在卷),然觀之已判決確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與本院上開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係為不同之公司填製不實之會計帳冊,故係基於不同犯意下所為,自非屬同一案件,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呷尚寶公司偽開不實發票與幫助逃漏營業稅額明細表┌─┬────────────┬───────────────┬──────────────┐│編│ │ 偽開不實發票明細 │ 用以申報抵扣營業稅額明細 ││號│ 營業人名稱 ├──┬──────┬─────┼──┬─────┬─────┤│ │ │張數│發票銷售額 │營業稅稅額│張數│發票銷售額│營業稅稅額││ │ │ │ (元) │ (元)│ │ (元)│ (元)│├─┼────────────┼──┼──────┼─────┼──┼─────┼─────┤│1 │智河有限公司 │17 │ 12,272,140│ 613,607│17 │12,272,140│ 613,607││ │ │ │ │ │ │ │ │├─┼────────────┼──┼──────┼─────┼──┼─────┼─────┤│2 │八月風工程有限公司 │ 1 │ 500,000│ 25,000│ 1 │ 500,000│ 25,000││ │ │ │ │ │ │ │ │├─┼────────────┼──┼──────┼─────┼──┼─────┼─────┤│3 │大雄工程有限公司 │ 1 │ 460,000│ 23,000│ 1 │ 460,000│ 23,000││ │ │ │ │ │ │ │ │├─┼────────────┼──┼──────┼─────┼──┼─────┼─────┤│4 │安峻多媒體有限公司 │ 1 │ 400,000│ 20,000│ 1 │ 400,000│ 20,000││ │ │ │ │ │ │ │ │├─┼────────────┼──┼──────┼─────┼──┼─────┼─────┤│5 │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 │ 2,525,000│ 126,250│ 3 │ 2,525,000│ 126,250││ │ │ │ │ │ │ │ │├─┼────────────┼──┼──────┼─────┼──┼─────┼─────┤│6 │博靖綜合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2 │ 1,642,400│ 82,120│ 2 │ 1,642,400│ 82,120││ │ │ │ │ │ │ │ ││ │ │ │ │ │ │ │ │├─┼────────────┼──┼──────┼─────┼──┼─────┼─────┤│7 │巧織庭有限公司 │ 1 │ 360,000│ 18,000│ 1 │ 360,000│ 18,000││ │ │ │ │ │ │ │ │├─┼────────────┼──┼──────┼─────┼──┼─────┼─────┤│8 │百崴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 │ 2,064,780│ 103,239│ 3 │ 2,064,780│ 103,239││ │ │ │ │ │ │ │ ││ │ │ │ │ │ │ │ │├─┼────────────┼──┼──────┼─────┼──┼─────┼─────┤│9 │欣欣茶業有限公司 │92 │ 60,933,073│ 3,046,656│92 │60,933,073│ 3,046,656││ │ │ │ │ │ │ │ │├─┼────────────┼──┼──────┼─────┼──┼─────┼─────┤│ │合 計 │121 │ 81,157,393│ 4,057,872│121 │81,157,393│ 4,057,872│└─┴────────────┴──┴──────┴─────┴──┴─────┴─────┘附表二:馥躍公司偽開不實發票與幫助逃漏營業稅額明細表┌─┬────────────┬──────────────┬─────────────┐│編│ │ 偽開不實發票明細 │ 用以申報抵扣營業稅額明細 ││號│營業人名稱 ├─┬──────┬─────┼─┬─────┬─────┤│ │ │張│發票銷售額 │營業稅稅額│張│發票銷售額│營業稅稅額││ │ │數│ (元) │ (元)│數│ (元)│ (元)│├─┼────────────┼─┼──────┼─────┼─┼─────┼─────┤│1 │智河有限公司 │ 5│ 2,320,300│ 116,015│ 5│ 2,320,300│ 116,015││ │ │ │ │ │ │ │ │├─┼────────────┼─┼──────┼─────┼─┼─────┼─────┤│2 │躍鑫有限公司 │ 2│ 1,200,000│ 60,000│ 2│ 1,200,000│ 60,000││ │ │ │ │ │ │ │ │├─┼────────────┼─┼──────┼─────┼─┼─────┼─────┤│3 │本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1│ 240,000│ 12,000│ 1│ 240,000│ 12,000││ │ │ │ │ │ │ │ ││ │ │ │ │ │ │ │ │├─┼────────────┼─┼──────┼─────┼─┼─────┼─────┤│4 │八月風工程有限公司 │ 6│ 4,470,080│ 223,504│ 6│ 4,470,080│ 223,504││ │ │ │ │ │ │ │ │├─┼────────────┼─┼──────┼─────┼─┼─────┼─────┤│5 │大雄工程有限公司 │ 1│ 562,420│ 28,121│ 1│ 562,420│ 28,121││ │ │ │ │ │ │ │ ││ │ │ │ │ │ │ │ │├─┼────────────┼─┼──────┼─────┼─┼─────┼─────┤│6 │安峻多媒體有限公司 │ 3│ 1,641,108│ 82,055│ 3│ 1,641,108│ 82,055││ │ │ │ │ │ │ │ │├─┼────────────┼─┼──────┼─────┼─┼─────┼─────┤│7 │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2,152,000│ 107,600│ 4│ 2,152,000│ 107,600││ │ │ │ │ │ │ │ │├─┼────────────┼─┼──────┼─────┼─┼─────┼─────┤│8 │基棟興業有限公司 │ 3│ 1,180,100│ 59,005│ 3│ 1,180,100│ 59,005││ │ │ │ │ │ │ │ │├─┼────────────┼─┼──────┼─────┼─┼─────┼─────┤│9 │博靖綜合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1│ 784,100│ 39,205│ 1│ 784,100│ 39,205││ │ │ │ │ │ │ │ ││ │ │ │ │ │ │ │ │├─┼────────────┼─┼──────┼─────┼─┼─────┼─────┤│10│巧織庭有限公司 │ 2│ 800,000│ 40,000│ 2│ 800,000│ 40,000││ │ │ │ │ │ │ │ │├─┼────────────┼─┼──────┼─────┼─┼─────┼─────┤│11│欣欣茶業有限公司 │12│ 6,922,062│ 346,103│12│ 6,922,062│ 346,103││ │ │ │ │ │ │ │ │├─┼────────────┼─┼──────┼─────┼─┼─────┼─────┤│12│文化大河有限公司 │ 2│ 920,000│ 46,000│ 2│ 920,000│ 46,000││ │ │ │ │ │ │ │ │├─┼────────────┼─┼──────┼─────┼─┼─────┼─────┤│13│鴻生工程行 │ 2│ 420,000│ 21,000│ 2│ 420,000│ 21,000│├─┼────────────┼─┼──────┼─────┼─┼─────┼─────┤│14│喬勵興業有限公司 │ 2│ 700,000│ 35,000│ 2│ 700,000│ 35,000││ │ │ │ │ │ │ │ │├─┼────────────┼─┼──────┼─────┼─┼─────┼─────┤│ │合 計 │46│ 24,312,170│ 1,215,608│46│24,312,170│ 1,215,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