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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屏夏王偉光蘇揚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5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 月12日99年度簡字第2746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078號) ,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及同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審為上開判決後,於民國99年4 月16日業將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住所(臺北縣中和市○○路293之2 號10樓),並由被告住所地之大樓警衛室代為簽收,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佐(本院簡字卷第39頁)。本件上訴期間,自99年4 月17日(即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 日,算至99年4 月28日(週三)即告屆滿;惟本件被告竟遲至99年4 月29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有被告提出之上訴狀及其上收文章戳在卷可查。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院不經言詞辯論,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5 條之1 第3 項、第367 條、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5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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