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5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 月12日99年度簡字第2746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078號) ,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及同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審為上開判決後,於民國99年4 月16日業將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住所(臺北縣中和市○○路293之2 號10樓),並由被告住所地之大樓警衛室代為簽收,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佐(本院簡字卷第39頁)。本件上訴期間,自99年4 月17日(即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 日,算至99年4 月28日(週三)即告屆滿;惟本件被告竟遲至99年4 月29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有被告提出之上訴狀及其上收文章戳在卷可查。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院不經言詞辯論,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5 條之1 第3 項、第367 條、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