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建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6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建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99年12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1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建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92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55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39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5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6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916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確定。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968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2 年確定,並經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受刑人於99年12月8 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 年9 月7 日,累進縮刑1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 年8 月26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769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