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7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因持有第二級案件,經上開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72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再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8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述兩案嗣經同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660 號及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22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七月確定,及因轉讓禁藥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1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確定,後四案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1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前述案件接續執行後,受刑人於97年7 月22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0 年2 月20日,累進縮刑6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12月14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7 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69號函、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